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08 | |
文 号: | 黔民函[2025]4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工作指引 |
地名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名有文化、有历史,要规范地名管理,保护地名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构建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适应时代形势要求、贴近人民群众生活、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工作指引》。
一、鉴定类别和评价标准
(一)古城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城时间较长,城市聚落或曾为古国都城、古政区治所、区域中心集镇,现为中等规模以上城市,有史志依据;
2.专名沿用至今,或专名更名后沿用时间长;
3.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代表性古建筑价值高、保存较好,传统风貌犹存。
(二)古县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置县时间较长,专名基本稳定并沿用至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且今为县级建制,有史志依据;
2.历史文化特征明显、地域特色突出。
(三)古镇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集镇或中心聚落形成时间较长,专名基本稳定并沿用至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且今为乡级建制,有史志依据;
2.历史文化特征明显、地域特色突出;
3.历史上为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
(四)古村落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村落形成时间较长,专名基本稳定并沿用至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有史志依据;
2.传统聚落形态和典型建筑保存尚好,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五)古街路巷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街路巷形成时间较长,专名基本稳定并沿用至今,有史志依据;
2.地域文化特征显著,有一定知名度;
3.街道格局保存较好,传统风貌尚存。
(六)古建筑和遗址遗迹类
指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文化特征显著的建筑群、房屋、亭、台、碑、塔、井、墙等。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建筑保存较好;
2.与重要历史事件或知名历史人物相关联,或对古建筑史或文化遗产的研究具有突出价值。
(七)著名山川类
指地质形成年代久远且文化内涵丰富的河流、湖泊、瀑布、泉、丘陵、山、山口、洞穴等。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地理实体具有特殊的人文地理特点;
2.地理实体具有典型地质、自然地理特征;
3.地理实体与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等相关联。
(八)少数民族语地名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世代口耳相传,至今仍在使用的少数民族语地名;
2.少数民族文字记载的处于濒危状态的地名;
3.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见证了多民族国家形成、本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对国家与本民族文化的研究、传承有重要价值。
(九)近现代重要地名
指近现代具有保护价值的知名人物的活动地、重要事件的纪念地名称。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具有突出的传承价值,在全省知名度较高;
2.近现代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发生地(纪念地);
3.近现代国内知名的人物出生地或重要活动场所;
4.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且影响深远。
(十)红色地名
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的具有红色文化内涵和传承弘扬价值的地名。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发生重大革命事件的政区、居民点、道路街巷、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
2.在全国或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党史人物、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出生地、活动地;
3.载入党史、军史、革命史的其他重要地名。
(十一)其他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名及地名群
指不具备上述各项特征,但反映的历史文化对贵州省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名或地名群。
地名(地名群)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传承脉络清晰,有史志依据;
2.历史文化特征明显,有重要传承价值。
二、鉴定程序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逐级申报、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工作。
(一)普查申报
1.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地名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普查、统计,对照鉴定类别和评价标准,筛选拟定调研考察名单,填写《贵州省地名保护文化遗产名录(XX类型)登记表》(见附件1)。
市(州)民政部门指导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对拟纳入市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进行申报,申报前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申报。
省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由市(州)民政部门自行组织申报,申报前应征得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未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申报。
2.申报纳入省、市两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均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XX类型)申报表》(见附件2)、《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XX类型)调研考察报告》(见附件3)。
3.申报纳入市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由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按类型填报申报材料;申报纳入省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由市(州)民政部门按类型填报申报材料。
跨行政区域的地名拟纳入上一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联合申报。同一地名可以申报不同类别。
(二)调研考察
1.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按照前期拟定的调研考察名单,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开展调研考察工作。
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开展调研考察工作。
2.调研考察工作主要通过座谈、寻访、踏勘和考证等方式,挖掘、核定申报地名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保存现状等,并撰写调研考察报告。
(三)鉴定评审
1.调研考察完成后(一般为30日内),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纳入本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进行评审(其中,有关部门参评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参评人数不少于2人)。
2.评审专家根据调研报告、申报材料、代表陈述等情况,依照《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指标体系》(见附件5)进行鉴定评分,60分以上可纳入县级保护名录,70分以上可纳入市级保护名录,80分以上的可纳入省级保护名录。
3.按照鉴定评分,符合本级评分的,纳入本级保护名录推荐名单,并填写《贵州省地名文化遗产(XX类型)鉴定表》(见附件4),符合向上申报条件的,填写申报材料,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
(四)公示确认
1.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及实地公告栏等平台公示拟纳入本级地名保护名录的推荐名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众异议须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成立时应组织专家复审。
2.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根据鉴定评审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确认纳入本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地名保护名录公布后,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实行动态增补,以推动保护名录有序调整。
三、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1.纳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严格地名文化遗产使用管理,确保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3.推动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融入城乡建设实践,有效发挥地名文化遗产在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形象、寄托乡愁记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积极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推广力度,提升地名文化遗产的感知度和影响力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开发多姿多态的文化产品,促进地名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和传承创新。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收集、记录、统计;组织开展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鉴定,制定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做好保护名录的定期评估、研究利用和宣传保护;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参与地名文化遗产考察、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鼓励各单位结合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优势,展示、传播地名文化。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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