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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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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和保护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20〕8号)要求,为加强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规范和保护,现就全省社会组织领域少先队标志标识管理使用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清理排查

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包括但不限于:红领巾和少先队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图案和形象等;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少年先锋、红领巾、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队组织特有标志名称。使用少先队特有名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中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均需取得省级或全国少工委出具的书面授权。

全省登记管理机关要全面排查已登记成立的相关社会组织,名称中是否含有少先队特有名称、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社会组织须按照程序申请书面授权,在9月10日前将书面授权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未取得书面授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名称变更或注销登记。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对照上述要求全面自查,及时规范、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二、严格登记管理和监管

对拟使用少先队特有名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人须提供由省级或全国少工委出具的书面授权,未经书面授权的,不予登记。对获得书面授权的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等核定章程。相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须事先取得省级少工委授权,未取得书面授权的不得使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相关社会组织年检、日常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存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违规使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请于8月20日前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1.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doc

     2.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doc


2020年7月22日

(联系人:周岍,0851-86852765,873465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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