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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民政局解读:《关于做好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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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发〔202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的联组会上强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强化临时救助,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要补齐农村社会福利短板,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儿童、“三留守”人员等特殊和困难群体的关心关爱。要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坚决杜绝欺凌虐待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违法行为。

2022年3月22日,州委办、州政府办出台了《关于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摸底排查和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南委办字〔2022〕16号),在全省率先以党委、政府文件制定了特殊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政策,提出了对排查出来的特殊困难群体,要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常态化监测、发现、报告、帮扶长效机制,确保特殊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扶救助。同时,在对民生领域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调研中,基层提出了需要州级研究制定支持低收入人群中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养老政策,进一步释放家庭劳动力,促进就业增收,减轻家庭负担。

二、集中供养(养老)对象是哪些?

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分为以下三大类10个群体:

1.兜底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无偿类。流浪乞讨人员、困境未成年人。

3.低偿类。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中因残疾、罹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失能半失能的成员。

对上述对象中不适合在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特殊对象,按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到专业机构治疗,并且同步享受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相应政策。 

三、集中供养(养老)收费标准有哪些?

为确保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正常运转、保障服务质量,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规定落实好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等,其中:兜底类、无偿类由政府承担,低偿类由其家庭或法定义务人按30%比例支付费用,剩余70%由政府承担。

1.兜底类标准。入住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的,其经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按月划入机构统一管理,按规定用于对象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开支。

2.无偿类标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的人员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给服务机构,经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救助)资金支付后,不足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补足。

3.低偿类标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的人员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给服务机构,经本人获得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支付后,剩余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其家庭或法定义务人按30%比例支付费用,不足部分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补足。

四、如何认定为失能半失能人员?

按照《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规定,县级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同联动,组织人员对拟纳入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确认集中供养(养老)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其中: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评估为半失能人员,4项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评定为全失能人员。鼓励县(市)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对拟纳入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定工作,对购买服务开展失能半失能等级评定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抽查后,确认集中供养(养老)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级。

五、如何申请办理集中供养(养老)?

按照自愿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集中供养(养老),三大类10个群体中兜底类、无偿类和低偿类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具体按照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程序办理,低偿类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即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突发严重困难人员)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具体按照防贫监测申报程序办理。低偿类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失能半失能等级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开展评定工作。

六、如何解决集中供养(养老)医疗费用?

集中供养(养老)人员患病治疗的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现行政策给予保障,由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不能“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救助政策的按政策给予救助,经各项政策保障后仍负担较大医疗费用的,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给予关爱帮扶。

七、如何保障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

将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所需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集中供养(养老)所需要费用可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统筹使用上级下拨和本级预算的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集中供养(养老)资金支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捐赠集中供养(养老)资金。

八、如何保障集中供养(养老)服务质量?

一是按照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人员按照不低于1:3、1:6、1:10比例分别对生活自理能力为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供养(养老)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好照料护理人员。二是签订供养(养老)协议。集中供养(养老)要按规定签订协议,明确监护人的照料服务责任及义务和法定义务人的责任及义务。三是强化运转经费保障。为保障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正常运转、保障服务质量,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好机构运转必要工作经费。

九、《实施意见》落实后有哪些预期效果?

《实施意见》落实后,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集中供养(养老),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保障目标,有助于释放特殊困难家庭劳动力,促进困难家庭劳动增收致富;有助于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有助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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