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从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场所安全设置、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7方面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在规范场所安全设置方面,要求养老机构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在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方面,要求养老机构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要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方面,要求养老机构严格用电、用火、用气管理,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在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方面,要求养老机构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方面,要求养老机构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在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面,要求养老机构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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