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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贵州民政【你问我答】政策互动话题上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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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政[你问我答]第一期

继贵州民政推出45期【民政夜读】后,经过精心策划,贵州民政【你问我答】话题活动,今天正式上线啦。

为了更好服务广大群众,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关心的问题,贵州民政隆重推出【你问我答】话题——为你答疑解惑,提供政策参考。从今天起,贵州民政每周二将与你准时相约,就你所关心的话题进行权威解读。

今天推出第一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八问”》

1: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指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的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为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民政部门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哪些救助?

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门主要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会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通常会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流浪乞讨人员入驻救助站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怎样才能离站返回呢?

答: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的,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为做好受助人员离站返回工作,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6:对于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政府如何救助安置?

答: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二是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7:流浪乞讨人员离站返回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后,当地政府部门应当怎样安排?

答: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8:如何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同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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