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陈某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陈某某与温某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04年4月,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他人冒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与案外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民政部门经审查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2014年,陈某某申请再婚登记时发现被冒名婚姻登记行为,后一直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更正未果。因该行为严重影响陈某某购房、子女入学和再婚登记,陈某某遂于2021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部门于2004年4月作出的冒名婚姻登记。
【法院履职情况】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前会议初步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起诉虽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但其被冒名婚姻登记的问题,因长久未得到解决,已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案涉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为实质化解纠纷,法院组织地方民政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厘清案件事实,商讨争议化解方案。最终,由法院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发送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书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地方民政部门对2004年4月的颁证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并注销结婚证、更正相关信息。2022年7月,陈某某以案件争议已实质化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某市中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
案例二:杨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99年,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99)×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杨某本人于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到异地居住。2020年4月,杨某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在某县登记结婚。杨某夫妇遂到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县民政局以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2020年5月9日,杨某以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99)×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无效。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某起诉。
【检察院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9日,杨某不服县法院行政裁定,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99)×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合法婚姻权益;且其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2020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99)×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2020年9月21日,县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依照程序对(99)×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并在结婚登记网上予以标注。杨某撤回对行政裁定的监督申请。
【案例点评】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民政部门一般通过形式审查后,作出相关行政确认。而对于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可以被依法撤销,但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此款规定,除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超过五年期限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对于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超过五年的案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颁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和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方式,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为人民群众打开束缚人身自由的冒名婚姻枷锁。
【典型意义】
上述两个案件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动司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为处理冒名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尤其是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和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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