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于2016年5月16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自成立以来,从未向市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于2019年8月16日开始立案调查,依法对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进行行政处罚。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毕节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市民政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的规定,对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予以撤销登记。
三、案件评析
社会团体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对上述三类行为,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撤销登记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时,应询问相关社会团体,充分听取相关社会团体的意见,查明事实。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社会团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登记管理机关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相关社会团体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社会团体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时,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社会团体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调查终结,对给予撤销登记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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