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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毕节市民政局对该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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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2016年5月16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自成立以来,从未向市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于2019年8月16日开始立案调查,依法对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进行行政处罚。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毕节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市民政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的规定,对毕节市国防文化发展促进会予以撤销登记

三、案件评析

社会团体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对上述三行为,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撤销登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时,应询问相关社会团体,充分听取相关社会团体意见,查明事实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社会团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关社会团体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社会团体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社会团体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调查终结,对给予撤销登记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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