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建设 » 民政普法

【AI编辑部】一分钟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夫妻共同债务

    [ ]  视力保护色: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欠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所欠债务。


夫妻本是同林鸟,债务面前如何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帮助|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方式|网站年报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