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在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就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作情况介绍。一起来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严密防范一般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金融活动。《“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资金监管都提出了明确任务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7部门,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有4部分14项,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二是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三是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四是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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