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28 | |
| 文 号: | 黔民函〔2025〕44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贵州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14日
贵州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增强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实现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成本分担原则,普惠性养老机构需认真落实普惠性要求和责任,同时按规定享受普惠性养老机构扶持优惠相关政策,扩大优质普惠服务供给。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四条 省民政厅统筹指导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市(州)民政部门指导做好辖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主体,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有意愿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经自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资质证照齐全合规。
(二)服务能力良好。机构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护理型床位,能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三)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机构等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或经当地民政部门核验符合一星级及以上要求)。
(四)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五)收费标准合理。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确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或上限。
(六)诚实守信。养老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1年内未被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养老机构项目立项或经当地政府批准明确为普惠(或面向社会开放)的养老机构、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获得政府一次性建设奖补的养老机构应纳入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范围,执行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等要求。
第四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有意愿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可根据第五条的认定条件先行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结果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辖区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符合第六条情形的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和组织按程序开展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
第八条 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机构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机构,填写《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向所在辖区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开展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认定结果原则上应当在申请提交后20日内完成。
(三)公示结果。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名单、床位数、地址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纳入县级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
(四)签署承诺书。收到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书的养老机构,按照县级民政部门明确的时间期限,对机构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普惠养老服务书面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民政部门及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留存。
(五)报备。县级民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名单及床位数、地址等相关信息7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最新的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信息,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章 服务收费
第九条 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取。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床位费、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定价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立足普惠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普惠性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收费主要指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自愿协商约定。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等其他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确保双方知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十二条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具体条款。
第十三条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市(州)、县(区、市)可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具体扶持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无故未按要求和期限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普惠性养老机构资格,不再享受普惠性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二)收费标准超出规定收费标准的;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四)有虐待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或日常服务质量监测未达标的,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
第十六条 自愿退出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或计划停办的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在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正式退出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或停办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普惠性养老机构目录,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入住老人安置等后续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对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等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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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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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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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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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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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企业( )民办非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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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床位数(张) |
共(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 )张。 |
备案完成 时间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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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性质 |
公办公营( )公建民营( )民办(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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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级 |
获得现等级时间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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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 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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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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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实际收费标准情况(元/月・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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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级(能力完好) |
1.床位费( );2.护理费( );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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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自理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1.床位费( );2.护理费( );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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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1.床位费( );2.护理费( );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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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报批评及安全生产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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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县级及以上行政处罚 |
有()无()。如有,请具体载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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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生产安全事故 |
有()无()。如有,请具体载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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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养老机构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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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条件简述,1000字左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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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政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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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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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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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市)普惠性养老机构承诺书
XX 县(区、市)民政局: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入住老人收费标准满足当地有关部门明确的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要求,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结果,床位费、护理费具体为:自理级(能力完好) 元/月/人、部分自理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元/月/人、完全不能自理级(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元/月/人。
二、与每一位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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