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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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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7-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7月14日

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龄津贴

发放管理工作若干措施

为切实维护高龄老年人合法权益,着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全省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更加精准、便捷、规范,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提升高龄津贴政策落实精准性

(一)严格执行发放范围。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坚持自愿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统筹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规范高龄津贴申报人年龄认定,以公安部门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若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合理确定发放标准。高龄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

(三)全面实行按月发放制度。从2025年7月起,全省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应通过“一卡通”账户集中统发,于每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提高高龄津贴办理便捷性

(四)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告知机制。省级依托全省公安户籍人口数据,按季比对筛选出“到龄未享”以及下一季度即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预告信息,交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确实属于“到龄未享”或者即将年满80周岁的,应一次性告知涉及老年人或其亲属高龄津贴政策以及申报流程。

(五)全面推行“即申即享”制度。全面简化申报流程,由乡镇(街道)直接登记确认高龄津贴待遇。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持高龄老年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卡通”卡片(银行卡或含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1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办理。本人和亲属申报有困难的,驻村(居)干部或者村(居)委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帮助申报。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于当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乡镇(街道)当月已将发放名册报县级民政部门的,可于下月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符合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形成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交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对申报当月已符合高龄津贴条件,但当月未能及时享受高龄津贴的,应于次月补发。因申报人未及时申报导致逾期未享的,不予补发。

三、加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规范性

(六)加强高龄津贴动态管理。对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年龄增长至90周岁或100周岁的,由乡镇(街道)按规定统一调整发放标准。对已享受高龄津贴户籍迁移的,且又向迁入地重新申报的,重新申报当月由迁出地发放,重新申报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迁入地乡镇(街道)在登记确认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函告等方式告知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高龄津贴对象(以下简称“津贴对象”)去世后,次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其亲属应当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主动报告;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在日常走访发现津贴对象去世的,应当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报告。

(七)建立健全津贴对象去世信息预警机制。全面加强民政、财政、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涉老数据信息共享比对,省级按季比对筛选出疑似已去世且仍在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预警信息,交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确已去世的,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告知涉及老年人亲属;对超期发放的,应按规定予以追缴。

(八)规范高龄津贴代持代管。对因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持有、管理“一卡通”卡片的,按照津贴资金始终由津贴对象享受的原则,参照《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持代管(暂行)办法》(黔财基〔202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加强高龄津贴政策公开和信息公示。各地要依托村(居)务公开栏或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布高龄津贴政策;要定期公示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注重保护津贴对象个人隐私,不得泄漏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十)严格高龄老年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保护法》有关规定,全面做好高龄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得采集与高龄津贴申报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电脑上批量储存高龄老年人数据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批量传输高龄老年人数据信息,严防数据被窃取、泄漏、篡改。

四、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要强化责任落实,省民政厅已将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纳入厅领导调研指导市(州)和处级干部包联重点县的重要工作任务,市(州)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高龄津贴政策精准高效落地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网络平台等载体,广泛宣传高龄津贴“即申即享”政策,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传递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心关爱。要深入挖掘宣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中的正面典型,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社会氛围。

附件:贵州省高龄津贴申报表(模板) 


附件

贵州省高龄津贴申(模板)

申报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


办理银行(折)卡号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与申报人关系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联系电话


申报人或代理人意见:

于    年    月满    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津贴, 特此申报,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同意申报人意见,从     年     月发放高龄津贴       元/月。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报时须填写本表1份,由乡镇(街道)存底。
2.附件包括申报人身份证、户口簿、办理银行(折)复印件(A4幅面)1份,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村(居)养老机构统一代为申报的,需出具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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