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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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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2-13
文  号: 黔民发〔2025〕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民政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国资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民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统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基础信息

(一)开展动态监测。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六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流动儿童首次摸排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逐户开展排查,县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根据协助摸排比对需求,将非户籍学生、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办理残疾证、健康管理和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有关信息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分解到乡镇(街道)开展核实,并将流动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此后,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比对核实,动态更新流动儿童信息。选取全国实施“两纲”示范县(区)、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重点对象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儿童,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参照贵州省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照料状况评估规范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制定关爱保护措施,及时分解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跟进提供服务。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分析应用,逐步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措施

(三)兜牢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加强流动儿童生活分类保障。对持有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1年、符合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由居住地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临时救助、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条件的流动儿童,由居住地民政部门提供保障;对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不满1年但符合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纳入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政策落实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住房需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和地铁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流动儿童生活资助等慈善帮扶。(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平等接受教育。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政策和“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儿童就学政策,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时,统筹考虑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社区的流动儿童就学需求。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巩固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确保所有适龄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按规定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省教育厅负责)

(五)提供均等医疗卫生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在完善卫生医疗服务网络,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咨询指导、家庭医生签约和促进儿童疾病预防、筛查与诊断治疗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家庭实际需求。持续做好适龄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流动儿童就近就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医疗保障待遇。全面落实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医保政策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流动儿童,依救助身份落实相应医疗救助待遇。做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流动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落实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七)深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妇联、教育等部门每年面向流动儿童家庭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增强责任意识,掌握科学管教方法。相关部门结合“百场宣讲进工地”“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教育引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妇联等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对督促履行职责未果的,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学校将流动儿童纳入心理健康关爱重点对象,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测评,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安排成长导师,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对于存在心理精神异常表现的流动儿童,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在开展日常工作中,积极配合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预防流动儿童违法犯罪。对于罹患精神疾病的流动儿童,民政部门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重点对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法治安全教育。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流动儿童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流动儿童守法意识和安全自护能力。各级各校将防止校园欺凌纳入学校法治教育重要内容,有效预防在校流动儿童遭受校园欺凌。法治副校长积极发挥在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流动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精神文化供给。网信部门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幼儿园结合实际可开展有益于流动儿童的活动,学校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在活动设计中兼顾流动儿童特殊需求。广电部门大力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相关部门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社区家长学校等关爱服务设施、场所,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采取项目合作、培育孵化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文娱活动、精神陪伴、兴趣培训等服务。(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更好融入城市。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环境和服务。相关部门开展社区实践活动时组织流动儿童和户籍儿童共同参与,动员引导社会力量为流动儿童提供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服务,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城市融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压紧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贵州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流动儿童家庭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夯实基层基础。民政部门持续推进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主阵地作用,加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专业培训,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儿童主任”工作模式,提升基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能力。发展改革、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支持社区做好儿童之家、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等儿童关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运行。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

附件: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  件

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幼有所育

1

0-6岁流动儿童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

2

3-6岁流动儿童

学前教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省教育厅

学有所教

3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服务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省教育厅

4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5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病有所医

6

流动儿童

卫生健康服务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全覆盖。

省卫生健康委

7

医疗保障服务

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在居住地参加医保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省医保局

8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住有所居

9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住房保障服务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弱有所扶

10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省民政厅

11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省民政厅、省残联

12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对有需求的残疾流动儿童提供辅助器具。

省教育厅、省残联

13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对持有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1年、符合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由居住地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不满1年但符合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纳入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

14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省民政厅

15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临时救助服务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省民政厅

发展保障

16

流动儿童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妇联

17

心理健康服务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将存在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纳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18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在学校、幼儿园和各类儿童之家、“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

19

城市融入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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