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04 | |
文 号: | 黔民发[2023]1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于2023年起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标准及额度。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当月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组织入住工作流程。
1.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市、县民政部门要梳理统计辖区符合收住失能老年人能力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可提供服务使用的护理型床位数量,摸清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情况并登记造册。承接收住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在服务管理、运营资质、床位数量、环境布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需满足《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服务规范》(DB52/T1651-2022)明确的相关要求。收住机构设置的护理型床位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均应通过法人登记。符合上述要求的社会福利机构、县级中心敬老院、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及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均可作为承接提供收住服务的机构。各地民政部门在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后,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供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入住。
2.开展政策宣传和入住动员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强化动员措施,精心制作宣传手册,组织乡村干部、专业养老机构运营团队等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开展入户座谈、宣传动员,做到宣传动员全覆盖、无遗漏。通过主动上门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家庭讲清楚入住养老机构资金救助额度、支付方式(代扣代缴)等具体情况,讲明白该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让他们认识到将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送到养老机构集中照护既可以让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也可以减轻家庭照护负担解放劳动力,促进家庭增产增收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同时,通过播放养老机构服务视频、图片展示机构服务质量等方式,展示好养老服务机构最新服务情况等,消除老年人入住疑虑,增强老年人入住意愿。
3.确定救助对象名单。按照自愿入住原则,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反馈的能力评估结果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后,应当及时对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失能等级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名单,结合老年人所选择机构,组织签订《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风险告知书》、《药品代管协议》《约束照护协议》等有关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对日常入户开展探访关爱、低保年度核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按照自愿申请、开展能力评估、审核、签订相关协议等程序及时主动做好组织入住工作。
4.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拟入住对象居住地、风俗习惯及机构选择意愿等情况,优先安排高龄、独居、空巢、留守、照护人照护能力弱等低保完全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入住养老机构。
(四)救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流程。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对象,可由老年人委托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救助申请事宜。首次申请救助需提供所签订的《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及养老机构出具的入住证明等资料,经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按程序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完全失能老年人,《通知》实施后,也可委托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救助申请事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核后确定救助金额。救助资金从入住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老年人本人低保金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后续每月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管理的养老机构由该养老机构将救助申请名单造册盖章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养老机构由该养老机构将救助申请名单造册盖章后直接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及发放。
(五)救助对象及额度动态管理。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引起救助资金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收住的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对入住在由乡(镇、街道)管理的机构的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每月对救助对象实际入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不再继续入住、去世、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需调整救助金额的,要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
对入住在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机构的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每月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进行核实处理。
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作出停发救助处理的,要及时解除该对象所签订的《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等协议,并组织办理离院手续,妥善管理救助对象入住档案。
(六)实施养老机构绩效补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从2024年起,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救助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当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强化监管
(一)强化救助对象核验。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自救助对象入住机构当日起,每月定期对救助对象是否为低保对象、是否真实入住、失能等级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对核查中发现存在不再继续入住、未实际入住、长期间断性入住及入住对象已去世但仍在入住对象名单等相关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到对收住机构收住对象情况抽查全覆盖,市(州)民政部门要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省民政厅每年适时组织随机抽查,确保救助对象精准。
(二)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每月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范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开展核查,每年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救助对象入住后,要做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人要有身份证号、床要有床位二维码、机构要有机构法人代码,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在民政部基于“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开发的专门模块里进行填报。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绩效考核协议》,并结合日常检查、入住对象满意度、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责成养老机构开展全方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涉及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的要及时取消收住资格,并按照《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涉及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省、市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抽查检查。
(三)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救助资金申请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和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一律不准用于其他用途。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机制。在组织开展费用支付(代扣代缴)等支付过程中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开展费用支付(代扣代缴)等支付审核工作。对各地存在监管不严、“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以及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把该项工作当成民生大事,作为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要与卫生健康、残联、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协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压实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入户宣传动员、核查、初审等工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和地方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救助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救助额度确定等工作。省、市、县民政部门要结合职责适时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和地方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强化工作协同、数据共享比对、资源整合,增强基层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确保从宣传动员、能力评估、对象确定、组织入住、救助申请、费用扣除支付(代扣代缴)、服务质量评估考核等全过程有序、规范开展。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推进工作开展,2023年年底前要完成入住对象确认、机构确定、入住相关协议签订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判存在的困难问题,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将救助对象入住信息和服务情况等于入住15日内录入民政部基于“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开发的专门模块,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最新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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