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民发〔2009〕58号)在评估标准、程序、等级应用等方面已难以满足当前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且与上级法规政策精神不能保持一致。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通过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经贵州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等级划分。
第二章为评估对象和内容。主要内容为认定符合参评和不符合参评社会组织条件;评估内容(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
第三章为评估机构和职责。主要内容为评估专家组、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设立程序,评估专家组、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条件及职责;第三方评估机构采购方式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条件。
第四章为评估程序和方法。主要内容为社会组织参评、第三方机构初评,评估委员会终评程序;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为回避与复核。主要内容为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形;参评社会组织提出异议,进行复核、裁定程序。
第六章为评估等级及其应用。主要内容为评估等级以得分结果由高到低依次分为5个等级;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的政策;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情形,对被降低评估等级社会组织的处理。
第七章为附则。
四、《管理办法》及指标(2025)版,与原有政策的主要区别
(一)细化评估机制,规范第三方评估。修订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强化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将承担包括实地考察、初评结果建议等,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明确评估委员会与第三方机构的分工,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初评结果、公示审核结果等关键环节,第三方评估机构则负责具体的评估实施,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等,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复检与随机抽查机制。对已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不定期复检和随机抽查,确保评估结果的持续有效性。通过复检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推动其持续改进和提升。
(三)增加评估结果应用场景。将评估结果与社会组织的信用体系相衔接,对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对已获得评估等级后期发现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降低评估等级、取消评估资格等。
(四)评估标准的分类细化与更新,分类制定差异化评估指标
1.简化指标体系。由原来的5套指标(学术类社团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社团、公益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修订为3套指标(社会团体评估指标、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主要是根据社团的共同属性,将社团的党建、内部治理、社会评价调整为相同指标,再根据三类社团的行业属性在工作绩效模块中进行区分,指标更加清晰。
2.突出强化强化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将党建工作纳入评估核心内容,突出政治引领作用,单设“党的建设”指标版块,细化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指标,权重由7%升至15%。
3.减轻基层负担,大幅缩减指标数量。将重复使用同一资料印证不同指标的内容进行合并或删除,调整优化时效性不高的指标,指标平均缩减52%。同时将指标1000分值调整为100分值,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全面。
4.突出综合监管。增设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评价。推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党建、财务、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提升综合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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