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贵州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省民政厅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调整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等状态。
解读二:文件中调整相关目录的原则是什么?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
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二)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宣布失效;
(四)对制发文件时因认定不准确,误列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其他文件,移出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解读三:此次公布的相关目录中各有多少文件?
经全面清理,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55件(含新增2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移出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其他文件5件。
解读四: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是什么?
我厅2019年制发的《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2022年制发的《省民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因客观原因未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经认真研究,上述文件应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照此次清理工作要求,增加列入我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解读五:移出行政规范性目录的其他文件的理由是什么?
我厅制定的《省民政厅关于对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实行免检的通知》(黔民社团〔1995〕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3﹞36号)等5件文件,因制发文件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理解不准确,误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如《省民政厅关于对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实行免检的通知》只涉及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普遍约束力;《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文件,不具有外部性特征等。上述文件不同时具备“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将上述文件移出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按一般政策文件继续执行。
解读六: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理由是什么?
我厅制定的《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4件文件,因部分内容与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需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解读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理由是什么?
我厅制定的《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等18件文件,因相关内容被其他文件替代或者与现行的政策规定精神不一致等原因,予以废止。
解读八: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理由是什么?
我厅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做好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意见》等5件文件,因脱贫攻坚任务已结束或已过阶段性时效,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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