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撤销登记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我厅对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2019年1月,经立案及调查取证,二野军大贵州省校史研究会未参加2016年-2017年年检工作。我厅发函征求其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意见,收到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回复后,4月,我厅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后,我厅于2019年10月向其送达被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2.撤销登记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我厅对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2019年1月,经立案及调查取证,贵州省阳光户外青少年俱乐部未参加2016年-2017年年检工作。我厅发函征求其业务主管单位省体育局意见,收到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回复后,4月我厅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后,我厅于2019年10月向其送达被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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