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各地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贵州省“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示如下。
一、将原《准入标准》第二条“医疗机构等级为二级甲等以上医保定点综合医院或三级医保定点专科(骨伤、康复)医院”调整为“医疗机构等级为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二、将原《准入标准》第六条第(二)款“有相应手术准入资质并具有处理手术并发症能力的矫形外科专业医师队伍,高、中、初级医师应达15名以上,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有相应手术准入资质并具有处理手术并发症能力的矫形外科专业医师队伍,高、中、初级医师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
三、将原《准入标准》第七条第(二)款“有相应资质的康复专业团队,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应达15名以上,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有相应资质的康复专业团队,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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