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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持续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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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589978
  •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我省持续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4年4月15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继续分区域划档次持续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78元/月,增幅6%。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827元/月,贵阳市、贵安新区;第二档808元/月,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756元/月,其余县。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818元/年,增幅12%。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6852元/年,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二档6804元/年,其余县。

《方案》要求,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如实核查收入、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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