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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兜底保障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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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322425
  • 信息分类: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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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民政兜底保障基本政策

城乡低保: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户籍条件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享受低保。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4380/年;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4332/年;第三档,其余县4308/年(各贫困县属该档次);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695/月;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675/月;第三档,其余县625/月。

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

家庭特殊刚性支出核算抵扣: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低保渐退: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分别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分类施保: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单亲家庭等特殊贫困群体,在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再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单人户”施保: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城乡“三无”人员)。2020年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照料护理平均标准分别为1629元/月、911元/月、324元/月。(以各地确定标准为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肢体三级、四级和智力和精神四级),2020年全省补贴标准分别为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城市低保标准的10%或50元/月/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乡低保的3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2020年全省一级、二级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70元/月/人、50元/月/人。

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0年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月/人、1050元/月/人。社会散居孤儿应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护照料,并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明确具体监护照料责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护照料,并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明确具体监护照料责任。

大病专项救治:截止2019年底,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25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 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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