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5〕5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开展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工作流程
(一)慈善组织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二)慈善组织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由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确保填报数据完整、准确无误。
(三)慈善组织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直接打印,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
(四)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接收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完成形式审核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涉外合作等情况。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省民政厅将委托第三方对部分慈善组织开展抽查审计或实地检查复核。对年报检查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省民政厅将责令慈善组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慈善组织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五)各地要将所管慈善组织参加年报的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开展年报工作情况于2025年5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六)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慈善中国”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也可以联系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联系电话:0851-86838973。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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