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民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中共贵州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
中共贵州省委网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共青团贵州省委员会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加大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跨省通办”。
(二)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提高农村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分类施保比例,按照当地标准的30%就高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中的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困境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在流入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流动儿童,可由流入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落实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三)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校舍、群众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等资源,为困境儿童提供课后托管、假期照料、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采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住房需求。
二、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四)加强医疗保障工作。落实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防止返贫监测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及重度残疾儿童,实施动态参保、随参随保。对参保的困境儿童,按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待遇。
(五)细化医疗救助措施。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防止返贫监测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困境儿童及重度残疾儿童,落实相应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政策。
(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强化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干预和康复。推动残疾儿童社区居家康复发展。支持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等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服务。落实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
三、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七)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以公办学校为主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持续提高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加快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
(八)加强特殊教育服务。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落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推进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教育。支持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特教班,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
(九)完善教育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四、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中小学校按要求配齐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逐步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开齐上好心理健康课程。深化医教协同,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卫生知识。加强基层儿童工作者困境儿童心理健康识别评估工作指引培训。编制心理健康科普读本,完善12355、12356等心理援助热线功能,推进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十一)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指导学校完善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网格制度,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制定“一人一策”介入干预方案,鼓励开展“一对一”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组织对困境儿童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根据识别评估结果,分类分级落实跟踪服务。
(十二)及时高效转诊帮扶。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指导社区、学校强化日常关爱服务,开展定期随访、家庭探访,组织结对帮扶。
五、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
(十三)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完善落实反家庭暴力制度。加大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力度,强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加强“政、警、校、家、社”联动,完善学校及校园周边“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十四)加强救助保护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临时安全守护、分类转介安置、持续跟踪帮助。加强受侵害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教育帮扶、监护照料等综合救助保护。
(十五)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高家庭教育训诫制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的执行率。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加强学生法治教育。
六、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十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意识和能力。强化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督促父母和被委托照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司法打击惩处力度。
(十七)落实国家监护制度。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持续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逐步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全部移交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标准体系。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落实户籍、就业帮扶、住房等保障。
(十八)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实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七、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十九)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实施儿童之家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促进阵地发挥功能。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儿童福利保障有关经费,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
(二十)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常态化开展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加强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建立完善重点对象关爱帮扶台账。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二十一)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引导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依托关爱服务阵地,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爱心妈妈”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困境儿童行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企业活动,强化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意识和行为。
工作推进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部门加强联动协作,结合职责抓好措施落地落实。
附件:1.2025年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
2.2025年贵州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简介
附件1
2025年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
政策简介
一、学前教育
1.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标准为800元/生•年。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杂费。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三年级就读(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为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3.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5.校内资助。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普通高校
(一)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10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37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
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不超过20000元/生•年。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惠计划”。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标准为省内院校500元/人、省外院校1000元/人。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生•年。
8.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9.大学生入伍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毕业生7000元/人、专科毕业生6000元/人、在校生5000元/人、高校新生4000元/人。
10.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不超过6000元/生•年。
11.校内资助。公办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二)研究生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2000元/生•年、硕士生10000元/生•年(从2025年起执行,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25000元/生•年。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不超过25000元/生•年。
6.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7.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8.校内资助。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附件2
2025年贵州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政策简介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分类。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对象认定。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的认定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4]15号)执行。
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符合参保资助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身份变更后不属于特殊困难人群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综合保障政策
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
四、分类医疗救助政策
(一)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二)救助规则。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给予救助。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但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办理参保缴费后,可以对其当次申请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抢救除外)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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