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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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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我厅起草的《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62497027@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0号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并请在信封上标注“《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日。

2025年8月5日


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注册地和原籍地(以下称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贵州省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两个维护”,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异地商会应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并以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为主要业务。

第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合理合规处理商会内部事务。

第六条 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异地商会加强服务指导、监督管理。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必要时可征求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事项的备案;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

(三)异地商会的理事会换届、负责人的审核等管理工作;

(四)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职责:

(一)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的前置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指导、监督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指导异地商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参与社会治理、经济建设等;

(四)对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拟任负责人的考察;

(五)负责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党建工作;

(六)负责异地商会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七)协助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成立异地商会按照“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省级可成立以外省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级(设区市、自治州、地区、盟,下同)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市级、县级可成立外省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和本市(州)、本县(市、区)以外本省县级、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异地商会会员组成广泛性原则同时适用注册地行政区划和原籍地行政区划。

第十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贵州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贵州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专名)XX(设区市、州、地区、盟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全市性外省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州)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名)商会”“XX市XX(设区市、州、地区、盟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市(州)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商会”。全市性本省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州)XX(设区市、州行政区划专名)商会”或“XX市(州)XX(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特区)商会”。

全县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命名规则与全市性异地商会相同。

特定情形下,经注册地民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与原籍地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可使用其他名称命名异地商会。

第十一条 异地法人或自然人在贵州省、市、县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应按照互相尊重、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与其相关的异地商会,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

第十二条 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发起单位为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

(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应与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原籍地负责异地商会部门支持在贵州省域内成立相应商会的文件;成立市、县级外省级异地商会需要省级同籍商会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

(八)有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方案;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异地商会依据本办法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不足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推选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届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征询工商业联合会意见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或缩短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作为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异地商会的理事、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异地商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异地商会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财务资产、对外合作、接受捐赠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可以向异地商会派出监事。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会长应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方案应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到期提前3个月报工商业联合会批复,同时向民政部门申请换届审计。异地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由工商业联合会按有关规定组织执行。

异地商会应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异地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企业。

第十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异地商会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一)通过异地商会组织民营经济人士参与学习座谈、调研协商、投资考察、展销推介、技术交流、合作洽谈、人才培训、政策宣讲等活动。

(二)组织参加异地商会举办的旨在了解企业发展的座谈会、研讨会、成立大会、换届大会等公开的商务和联络联谊活动。

(三)支持和参加异地商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项目签约、工程开工、企业上市等商务活动。

(四)支持和参加异地商会组织旨在帮助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沟通协调活动。

(五)支持异地商会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的服务保障直通车机制。

(六)建立领导干部与异地商会联系走访工作机制。

(七)鼓励支持和帮助异地商会参加“四好商会”、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优秀社会组织评选,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表扬活动注重听取异地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商贸咨询、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高质量发展;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完成注册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个人和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乱摊派、强制收费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三)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异地商会负责人擅自利用商会便利或影响力牟取私利;

(四)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违反规定聘用在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异地商会中兼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事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离。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异地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异地商会开展经营性服务、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所得收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异地商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及时、如实向工商业联合会报告党的建设、内部治理、重要活动、对外合作、安全稳定等工作和情况。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每年向工商业联合会和民政部门报告工作、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异地商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业联合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1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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