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1〕6号)关于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级研判、乡级确认、县级监管、市级督导”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闭环管理机制,深入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时效性和精准性,不断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定试点范围。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要求,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可选择人员力量强、工作基础实、群众基础好的乡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试点工作报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应拟制试点工作方案,选定试点乡镇(街道)名单,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市(州)级民政部门应结合辖区各县社会救助工作绩效,严格把关、严控范围,确保试点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出成效”;各市(州)民政局确定试点乡镇后,应书面报省民政厅备案,由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授权开通低保信息系统乡镇(街道)确认权限。
二、压紧压实试点责任。全面落实“村级研判、乡级确认、县级监管、市级督导”四级责任,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压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试点工作依规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一是压紧压实村级研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城乡低保或特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料收集、动态报告等社会救助工作,协助不能自主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要将辖区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纳入和退出事项列为村(居)级议事协商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对所有新增或退出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口逐一进行集体研判,并将研判结果书面报告乡镇(街道),为乡镇(街道)精准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奠定基础。
二是压紧压实乡级确认主体责任。试点乡镇(街道)应成立评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低保年度核查、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信息录入等工作。特别是要全面压实乡镇(街道)干部牵头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责任,严格执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严把收入核查关,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全面、与被核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要规范审核确认程序,认真开展抽查复核,以评审会议方式集体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保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要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确保保障对象进出有序、保障待遇有升有降。
三是压紧压实县级民政部门监管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监管责任,结合试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事前培训、事中指导、事后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坚决杜绝“一放了之、一放到底”,严防出现监管真空。加大对试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对象抽查复核力度,对试点乡镇(街道)当年审核确认的新增或退出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核。
四是压紧压实市(州)级民政部门督导责任。各市(州)民政局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应将试点乡镇(街道)列为社会救助绩效考核、专项督察、明察暗访、调研督导等的重点区域,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试点难题。各地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乡、村三级应积极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受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民政门户网站等宣传阵地,公开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条件、审核确认程序、办理时限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和社会救助工作认可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信访化解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对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应快速给予解决;对群众的不合理诉求,应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
四、抓好试点工作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对试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发现存在“人情保”“政策保”以及非客观原因“漏保”“错保”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性质及其影响程度依规追责问责;对问题整改不彻底或累改累犯的,应取消该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并书面报告市(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厅。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抽查复核和绩效评估工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典型案例创建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培育和总结,力争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救助典型案例,为纵深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模式、新样板。
附 件:贵州省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流程图
附件下载:贵州省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流程图.doc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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