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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 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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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原则,在完成全省第十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全省各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体系、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应对和组织协调能力、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村(居)民公共卫生意识以及对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二、完善工作体系

(一)完善组织架构。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之一,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其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副主任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二)完善工作机制。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社区服务站或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等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代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等作为专(兼)职委员,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以及村(居)委会议事厅、村(居)民小组等基层群众自治形式的作用,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完成各项公共卫生健康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积极动员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宣传等活动。

三、明确工作职责

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

(二)做好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三)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

(四)积极动员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整洁卫生。

(五)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居民健康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提升村(居)民健康素养。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健康需求和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健康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协助完成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参与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在村(社区)“两委”统筹安排下,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对省、市、县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迅速逐一开展落地核查,及时汇总排查工作情况并按时上报。组织对本村(社区)内涉疫重点人员落实健康告知、健康状况问诊、健康码信息验证、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

(二)配合处置辖区疫情。一旦发生本地疫情,配合卫生健康和公安部门对涉疫重点人群进行核查,配合落实村(社区)排查、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转运救治、消杀消毒、场所封闭等疫情防控措施。会同公安部门组成监控和服务团队,对纳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居家隔离期间人员不外出、基本生活有保障。

    (三)参与做好封控管控。配合对疫情严重的村(社区)落实政府确定的有关封控管控措施,协助在有关街道、村(社区)设立卡口,24小时值守,严格人员车辆管理。配合引导社区内的商贸服务,娱乐场所、餐饮、商铺、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落实停业等要求。关注和协调解决残疾人、独居老人、外出就医等人群的特殊需求,协调困难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保障。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村(社区)建设和基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要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强化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选把关。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政法、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积极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责任,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工作切实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强化资源统筹。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强化对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支持村(社区)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增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发挥好基层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家庭医生、乡村医生、计生专干、健康指导员、计生协会员、社会志愿者及社会慈善资源等作用,共同加强和支持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探索采取项目示范方式,实施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专业社会组织承接。

    (三)强化能力建设。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等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对乡镇(街道)和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及社区志愿者骨干的日常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掌握基层公共卫生领域政策规定、应急处置技能、健康科普知识等,提高其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依托集约化社区治理服务平台开展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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