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相较于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将会给办理离婚登记带来什么变化呢?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离婚冷静期”的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例如:2021年1月4日提交离婚申请,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为冷静期,期间当事人可前往婚姻登记处撤销离婚申请;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5日内当事人双方可以至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
具体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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