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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办理离婚登记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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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相较于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将会给办理离婚登记带来什么变化呢?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离婚冷静期的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2021年14日提交离婚申请,2021年15日至2021年23日为冷静期,期间当事人可前往婚姻登记处撤销离婚申请;2021年242021年3月5日内当事人双方可以至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

具体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计算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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