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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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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和加快推进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黔府发电〔2016〕2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和加快推进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政府补助标准
    减灾安居工程重建民房按户测算建房成本和落实补助,户均建房成本及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为:
    (一)平均建房成本。按户均4人、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成本1000元进行测算,每户平均建房成本为8万元。
    (二)补助标准。各级政府按户均5万元予以补助,省、市、县分别按8:1:1比例承担。
    (三)补助办法。受灾地区要将减灾安居工程房屋重建对象优先纳入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等予以保障,结合重建方式再予以补差。一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按现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涉及补差。二是对引导进入城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由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已由各级政府筹集资金予以保障,不再安排补差。三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对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民房需重建户、因地质灾害威胁急需避险搬迁重建户区分不同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在已享受户均3.5万元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户均1.5万元补差;一般户在已享受户均0.5万元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户均4.5万元补差。省级实际核拨资金时,扣减前期民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渠道对因灾倒房、严重损坏重建已下拨补助资金。四是对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且不能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建户,省、市、县三级在前期民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渠道已经下达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补差原则以1:1:8比例落实补助资金。五是对2016年因灾严重损坏房屋非重建户和因灾一般损坏房屋需维修户,已从民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渠道按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核查并统筹安排组织修复。
    二、规范实施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
    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其他扶持政策、工作要求等以黔府发电〔2016〕26号文件为准。减灾安居工程重建民房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个别集中建房点存在选址困难等客观原因的,也要在2017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一)规范实施范围。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中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民房需重建、因地质灾害威胁急需避险搬迁重建户等相关数据和情况,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进一步核实,确保实施范围和对象客观、真实、准确。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牵头推进各项工作。
    (二)规范纳入相关政策和项目。减灾安居工程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和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相关政策规定完善程序和手续,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备忘录,切实规避决策风险。
    (三)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省级补助资金测算分配到县,市(州)、县级要及时安排落实本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统筹好多渠道筹集的各项资金,并将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集中重建所需水泥、砂石、钢材等建筑材料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并安排两名以上专职人员共同负责,切实强化对资金和物资的管控,确保资金、物资安全。分散重建的,可根据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一折(卡)通”进行发放,并向补助对象说明资金数额和使用要求。
    三、加快推进2016年减灾安居工程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特别是实施减灾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推进减灾安居工程建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减灾安居工程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寝食难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减灾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与推进大扶贫、大数据战略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要细化实化强化各项措施,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减灾安居工程任务按期完成,不让受灾群众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实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当地减灾安居工程建设,县级民政、财政、国土、住建、移民部门要加强协作。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并会同财政、国土、住建、移民等部门推进减灾安居工程各项工作,负责减灾安居工程的统筹安排、督促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应做到科学精准,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负责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国土部门牵头对灾区因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有关规范和要求及时进行排查,重点对受地质灾害威胁急需避险搬迁住房情况进行排查统计,负责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群众住房重建工作。住建部门要按政策将减灾安居工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并加强对减灾安居工程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移民部门要按政策将减灾安居工程优先纳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覆盖范围。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真正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要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开展督查,及时报告减灾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灾区各地每半月向省民政厅书面报送灾后重建进度,省民政厅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视情况进行通报。
    (四)优化服务,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群众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增强减灾安居工程的内生动力。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紧紧依靠基层,充分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的作用,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要通过有效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和推广实施“特惠贷”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受灾群众个人负担能力。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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