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 ]  视力保护色: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民政局,有关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切实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行为,强化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财综〔2015〕9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社团会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二、明确社团会费票据发放管理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承担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工作,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社团会费票据移交财政部门发放工作,将现有领取社团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名单以及库存的社团会费票据进行清理、造册,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三、严格执行社团会费票据的领用程序
        社团会费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社会团体首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向与其注册登记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会费的依据及标准;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单位章程复印件,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社会团体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社会团体再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存根和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进行核销后,方可继续申领社团会费票据。
        四、实施社团会费票据的电子化管理
        《贵州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自编号002020001起纳入非税系统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实施好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与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系,获取单位编码,做好非税系统单位添加、权限设置、票据挂接等工作,提高社团会费票据监管效率和水平。对纳入非税系统管理以前所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非税系统外继续发放给社会团体使用,待发放完毕后再通过非税系统申领新票据,避免造成浪费。
社团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社团会费票据纳入非税系统管理后,社团会费收入的管理模式不变。
        五、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
        各社会团体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不得擅自印制、转让、买卖、销毁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4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强社团会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社团会费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社会团体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社团会费票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申领、使用、管理社团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整改期间,暂停向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2016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帮助|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方式|网站年报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