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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殡葬服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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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落实殡葬管理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移风易俗基本原则,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减轻群众负担,根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晴隆实际,制定本政策,现将我县有关惠民殡葬政策告知如下: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晴隆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统筹城乡区域殡葬公共服务供给,推动全体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问题,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

晴隆县户籍人员、非晴隆县户籍常住人口,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抚恤金,在本县指定治丧场所(晴隆县殡仪馆)集中治丧、指定殡仪馆(晴隆县殡仪馆)集中火化、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免除遗体接运(本县行政区域内)、遗体冷藏(一般不超过3天,非正常死亡人员除外)、遗体火化、骨灰1年内公益性寄存、吊唁厅三天租用的基本服务费用。不在以上五项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产生的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二)赠送价值 400 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特困供养人员)。

第四条  其他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晴隆县“三集中”规划区外的晴隆县户籍人员死亡后,自愿选择集中火化并集中安葬(寄存)的,除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二)自愿选择骨灰在公墓区内进行树葬、花葬、壁龛葬的,除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无名尸体或无家属治丧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死亡人员,由殡仪服务机构(企业)按照尊重死者、一切从简的原则进行安葬(寄存),其费用由县民政局对殡仪服务机构(企业)进行补贴。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符合本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死者家属)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晴隆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死者死亡证明。

(三)死者属于特困供养对象的,需提供乡镇(街道)证明或业务主管部门证明。

(四)非晴隆县户籍常住人口,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晴隆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证明。

第六条  资金保障

县财政设立殡葬优惠政策专项资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预拨结算制度。县财政每年年初预拨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结算金额据实到县财政局核销。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落实殡葬优惠政策工作中的相关违规违法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职人员在政策落实、审核监管、资金发放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公职人员在参与政策落实相关工作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一般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存在冒领、骗领殡葬优惠资金行为的,由殡葬优惠资金发放单位负责依法追回相关资金;证明出具单位(乡镇〈街道>业务认定主管部门等)因审核失职导致资金错发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四)申请人的冒领、骗领行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资金发放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殡葬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按规定对殡葬优惠政策相关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  本政策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和财政情况动态调整。


晴隆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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