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发的《贵州省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文件规定,我市持续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提标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如下:
1、农村低保: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仁怀市、赤水市标准为每人每年7260元,其余各县为每人每年7212元,平均标准较去年增幅6%。
2、城市低保: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仁怀市、赤水市标准为每人每月832元,其余各县为每人每月779元,平均标准较去年增幅3%。
3、孤儿基本生活: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标准由19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40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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