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5〕5号)文件精神,我州采取分区域划档次的方式进行调整,扎实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确保实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的目标。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州平均标准由2024年的762.5元/月提高到785.625元/月,增幅为3%。凯里市、麻江县由808元/月提高到832元/月。其余14个县由756元/月提高到779元/月。
农村低保标准:全州平均标准由2024年的6810元/年提高到7218元/年,增幅为6%。凯里市、麻江县由6852元/年提高到7260元/年。其余14个县由6804元/年提高到7212元/年。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