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威宁自治县民政局多措并举,积极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群众自愿选择”原则,切实做好社会保障的转移接续工作,不因搬迁出现漏保断保现象,确保所有搬迁群众应保尽保。在迁出地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户,搬迁到城市区域(五里岗办事处、海边街道办事处)的,在户籍迁入后,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出地农村低保待遇予以取消;在迁出地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到农村区域的,原农村低保待遇不变。
搬迁前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搬迁后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照程序申请纳入保障。
严格落实救助缓退机制,针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保障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工作稳定情况,按规定给予3个月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由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从全县各单位(部门)抽调40多人组成工作组,对所有搬迁对象逐户进行全面排查,对生活存在困难的搬迁群众,及时对接原乡镇(街道),及时予以救助。
对“十三五”期间已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低保对象,每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2018年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040.75万元。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威宁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对移民搬迁对象迁入后,因大病、因灾、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户籍迁入的可向迁入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乡镇调查核实后,及时予以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额度可达到5万元。
稳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积极动员搬迁特困人员特别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为搬迁特困群体提供全面照料服务。对暂时不能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积极签订照料护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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