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于1995年制定了《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5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有所修改,贵阳市殡葬管理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也日趋凸显,《办法》中涉及的殡葬设施管理、丧事活动管理、遗体及骨灰管理等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我市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阻碍了该市殡葬事业的发展,《办法》的修订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按照贵阳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安排和《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要求,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由贵阳市人大、市民政局和市法制局组成的起草小组,经过外出调研、召集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座谈、收集相关资料,起草文本,修改,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审定,新的《办法》经2016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定《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为六章三十九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三章名称保留外,其他三章分别改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遗体、骨灰的处理;丧事活动和殡葬服务管理。第一章增加新的政策性表述,修改部门名称,增加基本原则、强化殡葬管理处(所)的管理地位,明确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殡葬改革工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将原《办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中有关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条款进行整合修改,规范殡葬设施的规划、审批和建设,新增对公墓管理维护资金的规定条款,确保公墓可持续良性发展;第三章根据新的殡葬管理政策调整了部分表述,增加丧事办理中的禁止性规定和打击殡葬“黑中介”利用迷信蛊惑群众上当受骗的禁止性条款,明确骨灰去向跟踪服务制度;第四章新增了建立公共服务数据平台,为公众提供治丧信息服务,实行惠民殡葬服务。
《办法》的施行,将对贵阳市殡葬管理、服务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殡葬改革工作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