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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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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对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面,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提出进一步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困境未成年人的阵地作用,民政部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六章五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规章适用范围。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机构,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机构等。

(二)细化收留抚养责任。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优化社会关爱服务供给。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规定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四)强化机构管理保障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规定在队伍建设、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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