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2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规定》对死亡证明签发主体、死亡证明签发流程、死亡证明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在遗体暂存和转运方面,对遗体暂存区设置、亡故患者遗体转运管理、遗体暂存区管理、亡故患者遗体及时转出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划清医疗机构的服务红线,明确列出多项“严禁”行为: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严禁外包太平间或引入第三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医疗卫生机构接收、存放院外来源遗体;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
为强化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高遵规守法和患者信息保护意识。要完善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等重点区域巡视检查力度,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蹲点”“扫楼”。
在监管层面,《规定》强调,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 xxzx@mzt.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