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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爱转账退不退?“闪婚”彩礼还不还?贵州两案例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为涉彩礼纠纷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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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12日从贵州省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五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尺度,回应“天价彩礼”、婚姻短期化等社会关切。其中,贵州省法院审理的两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入选,分别廓清了“婚前同居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的界限,以及“闪婚”后未形成实质共同生活时彩礼的返还规则,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例一:“520”示爱转账属日常消费,分手后不支持返还

  

  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恋爱同居后分手。男方刘某起诉要求女方张某返还恋爱同居期间多次转账共计3万余元,其中包括多笔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的转账,主张这些款项属于“彩礼”。

 

彩礼(资料图)


  审理法院并未支持刘某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互有转账,且女方也有为共同生活购置物品、充值话费等支出。特别是那些金额特殊(如520元)的转账,明显属于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或普通赠与。结合双方曾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些款项的性质是用于维系共同生活或表达爱意,而非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的彩礼。因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典型意义为该案例明确划清了彩礼与恋爱、同居期间一般经济往来的法律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旨在表达情谊的小额转账、共同生活开销等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判决体现了法律不干预恋爱自由经济往来的原则,倡导理性健康的婚恋观,避免将情感关系中的普通经济付出与婚姻缔约的严肃财物混淆。

  

  案例二:“闪婚”十余天即分居,20万元彩礼被判全额返还

  

  在另一起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相识数日便“闪婚”,男方郑某在登记当日支付了20万元彩礼。然而,婚后仅共同生活约十天,女方吴某便离家不归,并通过微信明确表示“没有感情基础”,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系夫妻关系,但婚姻应以稳固的感情和共同生活为基础。本案中,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极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一方明确拒绝继续共同生活,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和稳定的家庭生活。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建立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显然未能实现。结合彩礼金额巨大且未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女方吴某全额返还20万元彩礼。

  

  此案的典型意义为,该案例清晰表明,“办理结婚登记”并不等同于“彩礼给付目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司法实践中需穿透形式,审查婚姻的实质是否包含了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对于“闪婚”后迅速分居、缺乏感情基础且未形成实质共同生活的,如果符合相关条件,接收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此判决有力打击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缺乏诚意的“短婚”索财行为,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彩礼问题关系到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明确涉彩礼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通过案例释法,引导公众深刻认识到,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应以自愿、适度为原则,倡导树立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和家庭观。


  贵州这两个入选案例,一个从“什么是彩礼”的正面进行界定,另一个从“什么情况下应返还”的反面进行厘清,共同构成了对彩礼纠纷法律规则的生动诠释,对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对社会公众规范婚嫁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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