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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来了,一文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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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政务数据?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什么是政务数据共享?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谁来负责政务数据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协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所有政务数据都能共享吗?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政务数据目录包括什么?谁来编制?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怎么收集政务数据?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政务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政府部门并将其作为数源部门。数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或者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获得的政务数据,可以用作他用吗?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如何确保共享中的数据安全?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部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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