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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管理答复汇总(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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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网站日前公布了第二批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留言答复,就网民咨询的《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出台时间、农村林地建坟合法性、违规硬化墓地监管主体、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界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权威答复。汇总如下:

《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出台时间问题

咨询:2018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时间已有6年多, 想请问一下贵部,正式的《殡葬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出台?

民政部答复:您好!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农村自家山林地修建坟墓是否违法问题

咨询:您好,我们村里有一人去世了,他们要在自己家承包的山林地内砍树修建坟墓,请问是否违法? 另外,我们作为村民,是否有权利阻止他们埋坟?

民政部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将应对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违规硬化墓地监管责任归属问题

咨询:安徽农村有人违规砍伐树木,硬化老坟,采用水泥固化原来土坟,违规立墓碑,造成连带影响,请民政部答复,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合规吗?有没有人相关部门来管吗?望回复,谢谢!

民政部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安徽省推行殡葬改革,提倡生态安葬。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禁止修建硬化大墓、豪华墓。违规硬化可能破坏耕地或林地,属民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管辖范围。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界定问题

咨询: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请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怎么界定的?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销售的棺木,是否属于前述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否可对照什么目录或者什么文件进行界定?感谢答复!

民政部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具体执行标准以属地民政部门解释为准,各地对“封建迷信的认定存在差异。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封建迷信用品处罚主体问题

咨询:你好,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民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请问:在行政处罚中,谁是处罚主体?如果民政部门是处罚主体,为什么还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民政部答复:您好!民政部门是行政处罚的主要主体,工商部门是必要协同主体。这种设计既明确了殡葬事务的主管责任,又通过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能。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运输封建殡葬用品处理问题

咨询: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请问:若无制造、销售行为,只存在单一的运输封建迷信用品(金元宝、烧纸、纸牛纸马等纸扎物品和棺木等)行为,应如何处理?民政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工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

民政部答复:《殡葬管理条例》明确针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原工商)部门处罚,运输行为未被直接列入条款。但运输若是制造、销售的环节之一,如为销售者送货,可视为销售行为的延伸,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可联合查处。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葬标准咨询问题

咨询:《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是否是强制性标准?现行是否有效?

民政部答复: 您好!《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如防火间距、遗体处理区消毒等)等部分条款为强制性,其余条款为推荐性。该规范于2017年废止,被《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2016)替代。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海葬补助问题

咨询:请问海葬完成后补助什么时候到账?

民政部答复:您好!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出台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具体实施意见,对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采取激励奖补措施,具体奖补执行标准和操作方式,可咨询属地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葬服务网站办理资质问题

咨询:你好,请问经营互联网+殡葬服务网站需要办理哪些殡葬行业资质?

民政部答复:您好!“互联网+殡葬服务”具体需根据业务范围(如殡葬用品销售、殡仪服务、墓地销售等)和经营模式(如平台型、自营型)来确定需要办理的资质和手续,通常涉及民政、市场监管、互联网管理等多个部门。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审批权限问题

咨询: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特此咨询:对设区的地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权限正确理解。如: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项目,请问该项目应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民政局审批,还是应由遵义市民政局审批? 

民政部答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条文中的“和”为并列关系,即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均有权审批,若该项目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县域的,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高龄老人购买墓地问题

咨询: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中提到,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请问:这个高龄老人具体规定是多少岁以上?危重病人有没有指定是哪几种疾病类型?

民政部答复:您好!请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公证机构查询民政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问题

咨询:群众在办理遗产继承等公证时,公证机构需要对被继承人的死亡、火化等信息核实。《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机构对群众申请的公证事项有权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协助,但《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公证机构可对殡葬档案进行查询、利用,导致公证机构到殡葬服务单位进行核实,殡葬服务单位以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配合,所以,建议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涉及档案利用时,应增设公证机构依法进行核实殡葬档案等民政档案的情形,与公证法进行配套、衔接。

民政部答复:您好,《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公证机关可依据以上规定,协调相关当事人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殡葬服务单位将依法协助。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仪馆二次发包政策依据问题

咨询:向民政部咨询一下,殡仪馆能否由第三方或社会资本运营,背景是清丰县民政局在2013年与北京大爱伟业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清丰县殡仪馆承包经营协议书,期间殡仪馆的所有功能都有第三方公司使用,其基本殡葬惠民补贴也由第三方公司领取。协议于2023年到期,期间河南省民政厅和濮阳市民政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清丰县民政局将殡仪馆收归国有经营,在2024年清丰县民政局与濮阳市龙乡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再次签订清丰县殡仪馆租赁经营协议,将殡仪馆二次发包,清丰县民政局所依据的就是民政局的文件,民发〔2018〕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项、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十一)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想请问民政部,清丰县民政局所依据的文件是否能作为将殡仪馆二次发包的正当依据,如果不能的话,有没有具体理由或者文件依据。上述事宜,盼予明确回复。

民政部答复:您好,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的建设运营具有公共服务属性,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民发〔2018〕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殡葬服务行业,但也明确要求,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强调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要建立退出机制。河南省民政厅和濮阳市民政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将殡仪馆收归国有经营,应该是考虑到第三方运营存在服务管理不规范、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等问题。因此,清丰县民政局不能简单地仅依据该文件就将殡仪馆二次发包,而应在确保殡仪馆公益属性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决策。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仪馆收取加急费、骨灰装盒费是否合规问题

咨询:民政局下属事业殡仪馆在收取遗体火化费的同时,收取丧户“加急费”(又称“预约服务费”、“紧急响应服务费”,以为丧户提供特约时段火化服务为由,收取费用400元;另外还收取丧户“骨灰装盒费”(“骨灰清洁粉碎”)50元,理由是遗体火化后,需人工清除杂质,压碎较大骨灰,便于装袋(装盒)。本人认为殡葬服务在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后,不应当拆分、重复收费。殡仪馆为政府投资的服务机构,应当带头执行国家相关殡葬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在满足群众基本服务需求供给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提供延伸服务,解决个性化需求。上述殡仪馆以“加急费”名义,占用国家资源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合理?遗体火化服务在殡仪馆未明确服务范围(内涵)情况下,是否适用行业标准“MZT 021”中对火化服务的一般流程的定义,包含骨灰处理装盒(装袋)发放流程?另行收费是否合法?恳请答复为感。

民政部答复:您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遗体火化属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殡仪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根据民政部发布的行业标准《MZ/T 021-2011 遗体火化服务》,火化服务流程包括“骨灰收集、装殓及发放”,且要求服务机构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骨灰盛放容器”。因此,骨灰清洁、装盒应视为火化服务的自然延伸,不应单独收费。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葬设施、审批监管问题

咨询:你好,请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修建和使用墓地应由什么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管? 

2.“殡葬设施”是否包括镇街利用集体用地修建的集中墓地?

3.《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这里面的“殡葬设施”是否包括镇街利用集体用地修建的集中墓地?“未经批准”是经哪些部门和个人批准? 

4.“镇街利用集体用地修建的集中墓地”是否就是“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民政部答复:您好!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需经乡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根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殡葬设施规划和相关条件、程序审批,并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

关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殡葬设施包括墓地、骨灰堂、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镇街利用集体用地修建的集中墓地,无论是否命名为“公益性墓地”,只要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均属于殡葬设施范畴,需依法审批。

关于第四个问题: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仅限本村村民,不得对外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仪服务站建设主体问题

咨询: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4号)第七条:“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和建设规划方案;(三)有关部门关于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申请主体资金信用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文件。利用现有场地申请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还应当提交现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我想咨询:1.殡仪服务站建设,私人在自建房中可以建设吗?2.国有企业可以成立设立殡仪服务站吗?3.殡仪服务站的建设主体有哪些,私人、国有企业、还是公办?

民政部答复:您好!私人可以在自建房中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但需按照《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国有企业同样可以按照《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设立殡仪服务站。殡仪服务站的建设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公墓经营许可证归属主体等问题

咨询: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十条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请问:上述规定内容,可否理解为经营性公墓的建立单位、建墓单位与经营性公墓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墓经营许可证应授予公墓而非其开办主体或者股东?在经营性公墓的申请阶段,公墓并未获准开办,只能以开办者名义申请。在申请获批后,才开始由开办单位设立建造。是否存在申请主体和公墓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公墓的经营许可证授予主体是批准文件的申请人还是后来成立的公墓经营实体?

民政部答复:您好!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性公墓的建立单位与公墓运营主体可以是同一法律主体,也可以是分离的不同主体,取决于具体组织形式。公墓经营许可证应当授予实际承担公墓运营的独立法律主体,而非其设立单位或股东,以确保权责一致。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失效问题

咨询:《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已经失效?有无相关该文件失效的指引或者废止的决定性文件?

民政部答复:您好!该暂行办法未被明文废止,但核心内容已被《殡葬管理条例》等新规替代,实践中应优先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如需权威确认,建议向属地民政部门发函咨询。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经营性公墓转为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问题

咨询:你好,请问经营性公墓转变为公益性公墓应该由哪一级别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审批需要履行什么程序,有无指导政策或相关依据

民政部答复: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需经乡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但改革前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原审批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经营性公墓转变为公益性公墓应该由原审批单位负责。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土葬改革区数量咨询

咨询:想咨询一下,全国有多少个土葬改革区?

民政部答复:您好!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土葬改革区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部分偏远山区等特定区域。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对《殡葬管理条例》增加对封建迷信用品定义的建议

咨询: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对封建迷信用品没有定义,省市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及执法部门、民政部门查处迷信用品中无法可依,执法工作无法推进。现全国各地街头售卖烧纸、元宝、冥币,纸衣现象非常严重,街头烧纸现象极其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与国家倡导的文明祭祀,绿水青山环保理念不符。在各执法部门推进工作中,因对迷信用品包含什么理解不同,国家没有统一定义,导致执法受阻,无法可依。需要民政部对殡葬管理办法修订,明确迷信用品的定义及内容,便于全国各地执法机关查处迷信用品行为,共同推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创建文明城市。

民政部答复:您好!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您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实际充分吸收采纳。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

咨询:民政部于今年4月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请问能否将“本村村民”的范围进行明确。

二、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或者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请问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棺材然后向实行土葬的地区销售,是否可以。

三、第五十八条:“个人建造豪华大墓、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请问能否明确“个人建造豪华大墓”豪华的标准。

民政部答复:您好!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目前还在进一步修正完善过程中,我们会充分吸纳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科学合理修改完善。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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