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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管理答复汇总(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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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网站日前公布了一批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留言答复,就网民咨询的殡葬服务许可、个人运营殡仪馆承是否合法、遗体异地运输审批主体、殡葬领域收费等问题进行了答复。汇总如下:
殡葬服务许可问题
咨询:个人开办了一家殡葬服务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殡葬服务,实际开展遗体接运、存放等业务,开展这类业务还需要民政部门许可吗?如果需要,是县级民政部门许可还是市级?
民政部答复:您好,遗体接运、火化、暂存、骨灰寄存等项目属于基本殡葬服务范围,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公益属性,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对基本殡葬服务,要坚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个人开办的殡葬服务公司,不得擅自开展遗体接运、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业务。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殡仪馆承包给个人运营是否合法问题
咨询:某殡仪馆办理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遗体火化、殡葬服务、技术培训服务。其通过《殡仪馆与殡仪服务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将殡仪馆遗体火化、殡葬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等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合同约定某殡仪馆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提交承包方个人使用,承包期间承包方个人拥有独立经营权、管理权,采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营模式。请问个人承包运营殡仪馆及其殡仪服务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如不符合,依据哪部法律法规或规章?
民政部答复:您好,殡仪馆的建设运营具有公共服务属性,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尤其是,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此外,民办非企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相关证照及印章不能提交个人使用。综上所述,该殡仪馆将遗体火化、殡葬服务等业务整体承包给个人经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经营性公墓能否发包给企业经营问题
咨询:1998年省民政厅批准县经营性公墓,县政府划拨土地200亩作为经营性公墓用地。殡葬管理所以200亩土地入股与民营企业合作成立公司占25%的股份。2002年1月县民政局将省厅批准的公墓发包给与殡葬管理所合作的公司承包经营,开展墓穴销售。根据当时的殡葬政策,民政局是否可以将政府划拨200亩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发包给企业经营?
民政部答复:您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这一规定强调了殡葬事业单位在经营性公墓运营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划拨的土地用于经营性公墓,其使用和经营应该遵循相关土地管理和殡葬管理政策,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公墓经营的规范性。从整体政策导向和原则来看,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谨慎对待和规范管理。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遗体异地运输审批主体问题
咨询:《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第三条: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各地执行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要求接收地和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双重审批,而部分地区仅需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即可。这种不一致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影响了工作效率,并且对逝者家属带来了极大地不便。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此,恳请民政部明确审批主体的具体数量及审批流程,以便各地民政部门能够统一执行,确保遗体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民政部答复:您好,《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际工作中,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遗体运输审批流程进行了细化,应遵照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公墓20年使用周期与丧属租赁选择权问题
咨询: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该意见里面提到“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有经营性公墓以此为依据与丧属一次性签订20年租赁合同并收取20年的护墓管理费,请问丧属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租赁的期限?
民政部答复:您好,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各地公墓管理规定和具体执行情况存在差异,丧属能否自行选择租赁期限以及可选择的具体期限,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以及与公墓管理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公墓建筑工料费范围问题
咨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其中的建筑工料费的包含范围以及墓碑墓围是否属于建筑工料费包含范围之一?
民政部答复:您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未明确规定建墓工料费是否包括墓碑墓围费,但一些地方对此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可咨询属地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迁坟安置与补偿政策问题
咨询:镇政府统一迁坟,在公墓选址,公墓是统一的标准,但是家里的老人也葬在了公墓里,因为习俗去世的孩子不能葬在老人后边,但是规划的只有老人的后一排和同一排,这种情况能协商在前边一排吗,政府除了对于公墓的墓地费用进行免除,对于墓地迁移和原墓址修建没有任何的补偿费用?
民政部答复:您好,关于能否协商变更公墓位置,可在不违反公墓整体规划的前提下,遵守公平公正统筹安排的原则,与镇政府协商处理。关于迁坟补偿问题,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一般由各地制定,具体可以查阅当地政府制定的具体迁坟补偿政策。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建墓工料费是否包括墓碑墓围费问题
咨询: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建墓工料费。 请解释“建墓工料费”中是否包含墓碑建设费用?
民政部答复:您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未明确规定建墓工料费是否包括墓碑墓围费,但一些地方对此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可咨询属地民政部门。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骨灰寄存问题
咨询:经营性骨灰堂各位可以自选吗?还是要按照顺序依次排放,烦请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民政部答复:您好,根据民政部《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25〕9号)第十六条: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原则,统筹安排格位使用,使用方不得擅自变动骨灰格位安葬位置,不得自行改建格位。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遗体接运服务往返范围界定问题
咨询:对于基本殡葬服务范围内的遗体接运服务,是指遗体接运车辆从殡仪馆出发到遗体死亡地后,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内为一个往返,还是需要将家属再送回遗体接运地为一个往返,能否给出明确答复。这一环节在基层工作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民政部答复:您好,基本殡葬服务范围内的遗体接运服务通常是指遗体接运车辆从殡仪馆出发到遗体死亡地,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内为一个往返,一般不包括将家属再送回遗体接运地。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公墓建墓工料费与墓碑墓围捆绑销售合法性问题
咨询: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规定,请问这里的建墓工料费是否包含墓碑墓围费?经营者将购买墓穴与墓碑墓围必须一起捆绑销售是否违法?
民政部答复:您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未明确规定建墓工料费是否包括墓碑墓围费,但一些地方对此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关于捆绑销售的判定。如果经营者将墓穴与墓碑墓围捆绑一起销售,不一定必然属于强制搭售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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