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会同2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了13条具体措施,并建立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这是贵州省首个针对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在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基础信息方面,《若干措施》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流动儿童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台账,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加强关爱保护;在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措施方面,《若干措施》明确,流动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分类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落实或者协调户籍地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保障政策;在提升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水平方面,《若干措施》明确,民政部门应将罹患精神疾病的流动儿童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重点对象等;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强资金、人才、要素、资源等保障,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加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专业培训,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儿童主任”工作模式,提升基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能力。
同时,《若干措施》还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梳理了19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的关爱服务清单,在国家清单基础上拓展了4条具体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对有需求的残疾流动儿童提供辅助器具、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由居住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