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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参”民政|全国各地社会救助类政策压缩包,请您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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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纷纷出台社会救助类政策,为了帮助困难群众了解有关政策,“民政哥”搜集整理有关文件。供大家参阅。

贵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事实意见》),明确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实施意见》强调了救助对象认定要求。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后,每月要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实施意见》强调,强化制度综合保障。一是促进医保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统称三目录)规定。二是支持慈善救助、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为困难群众提供慈善医疗救助。加强慈善组织医疗救助募捐项目的管理,推进阳光救助。加快建设贵州省慈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全省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能力,为大病救助提供支持,鼓励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引导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实施意见》强调,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商省级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二是优化救助规则。救助对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给予救助。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但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办理参保缴费后,可以对其当次申请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抢救除外)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三是完善倾斜救助。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或备案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的保障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四是实现市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医疗救助政策及经办服务。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继续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应及时划转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参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积极创造条件从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救助对象数量、绩效、财力等因素进行对下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满足本地救助需求时,由市、县两级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补足。

《实施意见》明确,完善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综合帮扶,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根据防止因病返贫致贫行业部门预警标准,重点监测救助对象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同步监测个人年度自付费用较重的普通参保人员,做到及时预警。加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对已经相关部门核准身份的救助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落实相应医疗救助待遇。经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仍然较高的,通过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帮助解决困难。

《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内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动态管理。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贵州省级筹集下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首次突破110亿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拨各地2022年度第二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55675万元,其中中央下达214049万元、省级年初预算安排41626万元。截至目前,省级累计筹集下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125043万元,较上年增加159079万元,增长16.5%。其中:中央下达976043万元,较上年增加129383万元,增长15.3%;省级年初预算安排149000万元,较上年增加29696万元,增长24.9%。省级下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河南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今年,河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加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通知》,河南省决定再次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月人均分别增长6.8%、11.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惠及374万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由月人均不低于590元、377元提高到不低于630元、420元;财政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分别为月人均不低于315元、21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山东2022年将九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再提高10%

山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主要是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实现民生改善创新。2022年,山东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再提高10%。

宁夏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兜牢民生底线

宁夏正式印发《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的一项重要工作。方案明确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和启动条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启动条件为,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3.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6%。方案提出,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安徽出台重特大疾病医保和救助制度新举措

《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日前出台,明确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明确因病致贫认定条件。将《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因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管理。

制定最新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安徽省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此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不低于3000元、1万元确定。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

优化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其身份认定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动态新增加的其他参保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当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救助。

内蒙古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确定2022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实现连续21年和15年提高。

2022年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813元/月,较2021年增长5.3%;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为7320元/年,较2021年增长8.8%。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为1358元/月,较2021年增长3.8%;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为11259元/年,较2021年增长6.9%。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为494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平均标准为1265元/月。

据了解,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筹集中央和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73.62亿元。

青海省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6月28日,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各地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各地将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调整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升级改造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各地将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暂时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简化优化救助程序,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河北六项措施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括强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千方百计增加脱贫群众收入、强化每月入户走访服务等6个方面内容。省乡村振兴局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带来的风险挑战,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项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坚持“早、宽、简、实”,强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千方百计增加脱贫群众收入。强化每月入户走访服务。提高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确保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今年达到55%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中央、省、市、县四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今年达到52%以上,重点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强化社会帮扶工作。

四川出台意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六类对象可获医疗救助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年四川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6类对象。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根据《实施意见》,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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