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和贵州银保监局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作出新的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管好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为主线,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提升使用效益,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促进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全力助推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一是强化资金保障责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实行地方承担主体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落实支出责任,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严格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中,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下达工作流程和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时效要求,及时做好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资金分配工作。三是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细化明确民政、财政和代理金融机构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做好审核把关。四是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各地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代理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落实针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
《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管理闭环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全面推进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尽快构建起社会救助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的闭环机制。二是健全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部门层级监督检查作为保障社会救助资金规范使用、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的基本措施,坚持部门联动层级专项督查与部门内部层级常态检查相结合,采取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领导包片督导、明察暗访等方式,重点督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况。三是健全部门外部多渠道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做好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均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四是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五是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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