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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取消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 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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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盘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六盘水市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该项惠民政策旨在为实现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

《方案》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补贴;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除上述人群外的其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确保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方案》明确,对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对参加新农合的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由新农合统一按80%的比例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封顶线,由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赔付。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原基础上提高10%,剩余政策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保险按80%的比例赔付。同时,对已明确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方案》指出,对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患省、市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病种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救助限额为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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