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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婚姻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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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婚姻登记-离婚
设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贵州省内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3.5×132.5px)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材料 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当提交: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四)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五)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六)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七)外国人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地点 贵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34号办公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符合登记条件当场办理
联系电话 0851—87987343
办理流程 (一)受理离婚登记流程: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办理离婚登记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完毕“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并交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和离婚证;
(二)颁发离婚证流程(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3)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印章予以注销。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9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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