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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婚姻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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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婚姻登记-结婚
设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贵州省内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3.5×132.5px)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材料 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当提交: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处提供声明书,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填写)。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七)外国人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地点 贵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34号办公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符合登记条件当场办理
联系电话 0851—87987343
办理流程 (一)受理结婚登记流程: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办理结婚登记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完毕“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签名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处理表》和结婚证。
(二)颁发结婚证流程(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并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9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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