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老规矩
先看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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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小帅向小美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美多次向小帅转账共计4万余元,小帅多次向小美转账共计13万余元,后二人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仅对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车归属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婚前该笔借款予以确认。
后小美向小帅追索该笔1万元借款未果,遂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帅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给付利息。
法院审理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焦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小美和小帅是否将涉案借款进行分割的问题。案涉借款产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仅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未对个人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小帅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小美的个人财产。
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或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式予以抵偿的问题。案涉离婚协商书中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处分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借款归属进行划分或予以抵顶,小帅亦未索回借条。虽然小帅辩称于2018年5月转账偿还案涉借款,但该笔转账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因此判决小帅偿还小美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小帅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那么
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定因婚姻关系转换为夫妻财产吗?
如夫妻离婚后
应在财产分割内容中
载明哪些条款呢?
一起看看法官怎么说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
应详细列明婚前债务
婚内财产分割等内容
避免日后纠纷
婚姻关系结束后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
妥善处理经济往来
既保护自身权益
也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好聚好散方能减少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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