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会议开放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社会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人员,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厅长办公会、专题会,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涉及工作秘密、研究内部事务等不宜利益相关方列席的议题,不得通知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力。
第六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厅长办公会、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议题汇报处(室、局)、直属单位负责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厅办公室,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汇报处(室、局)、直属单位提前1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利益相关方。
(二)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办会同志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承办处(室、局)、直属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
第七条 每年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厅长办公会、专题会原则上不低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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