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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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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强贵州省民政厅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考核的对象。贵州省民政厅各处(室、局)、有关直属单位。

第三条监督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贵州省民政厅年度目标考核,政务公开考核总分为1.5分,扣完为止。具体扣分项如下:

(一)履行主动公开工作职责,对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主动公开。各业务处(室、局)及时向信息中心提供重点领域主动公开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每年每个重点领域发布不少于10信息(工作动态、会议简报除外),少发布1条扣0.1分。

(二)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履行报送信息审查职责,报送信息出现重大错情,被国务院或省政府通报的,出现1次扣0.5分。

(三)重大决策预公开。各处(室、局)应进行预公开的重大决策,出现未发布通知公告对重大决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公告未说明决策背景决策依据、未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说明不予采纳理由等问题,一项扣0.2分。                                                              

(四)政策文件解读。各处(室、局)本年度制发的政策文件中,出现未开展解读或解读不透彻的一次扣0.2分。

(五)及时准确回应政务舆情,及时办理并反馈省网信办转办政务舆情、省政府转办省长信箱网民留言,出现违规情况及引发次生舆情1次扣0.3分。

(六)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程序规范、回复及时、回复内容全面充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答复。因办理依申请公开处理决定不适当、引用法条不准确等问题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且被依法纠错或造成重大舆情的,每次扣0.5分。

(七)各处(室、局)全面、准确、规范、及时按要求向信息中心提供惠民政策信息,发布到厅门户网站,全年未更新惠民政策明白信息的扣0.5分。

第四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政务公开办(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指导、部署和组织具体考核事项;

(二)考核人员组成。由厅目标考核办、政务公开指派人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内其他相关处室人员参加,成立监督考核小组。

第五条监督考核的形式

(一)查阅有关资料。如规范性文件审批资料、政策解读资料、信息发布审批资料等。

()网站检查。检查政务公开发布信息有关情况。

申诉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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