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增强贵州省民政厅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民政厅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全省民政系统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预公开审核。贵州省民政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预公开内容需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再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于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八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预公开时间。重大决策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预公开结果运用。重大决策预公开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建议由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纳。采纳情况要进行再次公开发布。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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