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贵州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更新及时、内容准确,体现政府机关的权威性、全面性和服务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贵州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保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及内容保障的方式。贵州省民政厅府公开信息主要来源于厅各业务处(室、局)具体业务及日常工作,主要采取授权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保障。
(一)对民政部、省政府网站发布的内容,厅信息中心负责有选择性地抓取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相应的栏目进行公开。
(二)各业务处(室、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在门户网站发布。
(三)通过首页链接,在贵州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首页设置栏目链接,将中央政府网站、省政府网站有关栏目,各市州民政局政务网站与贵州省民政厅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在贵州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置平台链接,直接跳转到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政务服务智能导办服务平台、贵州省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方便用户办理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措施。
(一)贵州省民政厅信息公开办(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二)各业务处(室、局)是政府信息提供责任部门,要积极履行政府信息保障职责,定期向厅信息中心提供政府信息。
(三)厅信息中心负责政府网站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
(四)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违法、涉密、隐私、暴力、色情、反动、商业广告类信息发布上网。
(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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