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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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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 力 依 据

责  任  事  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

范 围

备 注

行政许可

省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7、9、18、19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自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制作《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13、15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5、15、16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11、12、15、16、17、19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地方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6、12、15、17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11、12、15、16、18、34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2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限期整改、停止活动、警告、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及非法社会团体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30、31、32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及对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7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基金会违法行为及非法基金会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41、42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41、42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18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区划地名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93、98、99、100、101、102、103、104、105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33、34、3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6、27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41、42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查处违法违规慈善信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5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33、34、3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6、27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41、42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36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36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3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37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非法基金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取缔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取缔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封存、收缴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封存、收缴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4条

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4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对慈善活动或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92、93条

    监督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社会组织管理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确认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

1.受理责任:收取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发来的《涉外送养通知》,并转发给送养福利机构,根据收养组织提出的预约申请和发出的收养家庭和儿童信息,对收养组织、旅行社、福利院、公证处4家机构确认交接、登记时间及相关服务事项。
2.审查责任:审核家庭《来华收养通知书》、收养人护照、签证、委托书等材料,并收取复印件。
3.决定责任:审核收养家庭提交的登记材料,填制《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字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9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中心法定代表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行政

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条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①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提交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③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20年动态调整(转变管理方式)

其他类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其他类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其他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其他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其他类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其他类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备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5.备案阶段:社会团体自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其他类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3条

    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4条

    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组织开展异地公开募捐有关事项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接收并审核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报告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5条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信托设立、变更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7条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信托设立、变更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5条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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